失信被执行人 |
惠州市华基投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64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3民初252号 |
案号 |
(2018)粤03执18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华南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14714319.03元、该贷款至2016年2月3日产生的利息412214.2元、2016年2月3日后的利息(以本金214714319.03元和合同期内利息412214.2元之和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罚息至款项还清之日);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对被告深圳市华南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对惠东县人民政府关于惠东县“s356线”平多公路的工程款享有质权,若被告深圳市华南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未能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对上述工程款就本判决第一项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若被告深圳市华南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未能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被告惠州市华基投资有限公司、惠州市银泰达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杨伟方分别对被告深圳市华南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保证人代偿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华南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117432.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10元,共计1123342.66元,由被告深圳市华南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惠州市华基投资有限公司、惠州市银泰达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杨伟方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8-29 |
发布时间 |
2020-09-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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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杨健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322686408210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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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博罗县罗阳镇城东区曙光路68号江山美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