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425********21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1602民初6492号 |
案号 |
(2019)皖1602执5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亳州市万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陈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王彪各项损失共计27550元;二、驳回原告王彪对被告亳州市广齐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五胜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王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6元,由原告王彪负担282元,由被告亳州市万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陈建华负担19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1-18 |
发布时间 |
2019-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