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0708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兴民二初字第00248号 |
案号 |
(2019)辽1103执恢2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北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402,279.00元,并自2014年8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二、被告北京宏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34元,由被告河北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8-13 |
发布时间 |
2019-08-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辽1103执恢282号 |
立案日期 |
2019-08-13 |
执行法院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02279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艳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231070871267 |
登记机关 |
临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临漳县城邺都大街路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