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高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11********2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1民初4943号 |
案号 |
(2020)津0111执15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建凯隆重型锻造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青中心支行贷款本金69万元及至2019年1月8日的利息、罚息381626.96元,共计人民币1071626.96元;2019年1月9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罚息继续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原告有权就被告高彬、黄冬生、黄冬梁继承的黄冬萍的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王兰庄村花园a区11-1-201号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时间 |
2020-09-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