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中铁传媒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77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海民(商)初字第45207号 |
案号 |
(2018)京0108执120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铁财富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韩德水投资款本金三十万元。 二、驳回原告韩德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铁财富担保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二百六十元(原告韩德水已预交),由被告北京中铁财富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六千四百三十九元,原告韩德水已预交三千三百二十元,由原告韩德水负担八百零一元(已交纳),由被告中铁财富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五千八百三十八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8-07-18 |
发布时间 |
2018-1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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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胡秀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8787754884A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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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田村路23号4号楼4层4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