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姚秀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523********65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421民初929号 |
案号 |
(2020)桂0421执2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苍梧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姚秀兰应偿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兴梧支行金穗贷记卡透支本金49334.49元和支付利息7774元(暂计至2020年3月31日,之后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完全清偿之日);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兴梧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5元(原告已预交,并减半收取),由被告姚秀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苍梧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时间 |
2020-09-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