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倪明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324********166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304民初508号 |
案号 |
(2020)桂0304执12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倪明峰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象山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79 578.06元、利息5 618.45元、消费手续费1 479.12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2月23日,此后,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继续计算至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时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象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2 11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2 4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倪明峰承担2 390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象山支行承担2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时间 |
2020-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