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五洲塑件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05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181民初7637号 |
案号 |
(2020)苏1181执恢6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丹阳市长福交通器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截止2016年5月6日尚欠的借款本金978万元、利息293966.39元,合计10073966.39元,并承担自2016年5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彭乐、顾红燕、彭琴对被告丹阳市长福交通器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丹阳华宁管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丹阳市长福交通器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1200万元范围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江苏五洲塑件有限公司对被告丹阳市长福交通器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1100万元范围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丹阳市凯达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对被告丹阳市长福交通器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1100万元范围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24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7544元,由被告丹阳市长福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丹阳市8华宁管业有限公司、江苏五洲塑件有限公司、丹阳市凯达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彭乐、顾红燕、彭琴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原告同意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同上述应付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28 |
发布时间 |
2020-09-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苏淑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81750520603D |
登记机关 |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丹阳市界牌镇工业集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