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02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9民初10297号 |
案号 |
(2020)苏0509执44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朱金窑、王云娣支付从2016年7月1日起至2018年9月26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143236.32元;二、被告苏州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朱金窑、王云娣支付逾期办证损失(以116879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自2018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6日止)。三、驳回原告朱金窑、王云娣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反诉原告苏州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8954元,由原告朱金窑、王云娣负担4525元,由被告苏州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429元,被告苏州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的本诉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4429元本院予以退还;反诉案件受理费3806元,由反诉原告苏州国华12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时间 |
2020-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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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朱永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9780297051H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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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吴江区松陵镇双板桥路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