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周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8********15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923民初390号 |
案号 |
(2020)闽0923执4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屏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永围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住宿费、鉴定费、车辆损失费等合计157380.66元(交强险内赔偿70325.67元,扣除交强险医疗费用项下已支付的5000元,交强险内还需赔付65325.67元,商业三者险内赔偿87054.99元,扣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预先支付的12000元,及视为由袁绍榕代其公司垫付的10000元,商业三者险内还需赔付65054.99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付;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袁绍榕10000元;三、被告周建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永围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住宿费、鉴定费、车辆损失费等合计87054.99元;三、驳回原告周永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3元,周永围负担291.50元,周建华负担1803.41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负担2908.0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屏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时间 |
2020-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