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周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4********49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822民初1396号 |
案号 |
(2020)皖0822执12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怀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东莞市鑫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邓小六预付货款54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50000元;二、被告周敏对上述第一项被告东莞市鑫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50元,由被告东莞市鑫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怀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时间 |
2020-09-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