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宝文电机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MA6DL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523民初917号 |
案号 |
(2020)浙0523执15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州安吉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贵州宝文电机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宝文电机科技有限公司共同给付浙江鑫盛永慈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81419.6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7-03 |
发布时间 |
2020-09-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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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胡邵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523MA6DLYBR80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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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开发区B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