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阴邵氏怡庭投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58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11民初2137号 |
案号 |
(2019)苏0211执21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邵联巧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无锡市滨湖区金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61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其中69万元自2016年2月21日起计算至2016年3月20日至,392万元自2016年2月2日起至2016年2月20日止,均按年利率12%计算)。二、邵联巧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无锡市滨湖区金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逾期还款利息(其中69万元自2016年3月21日起,392万元自2016年2月21日,均按年利率18%计算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三、邵联巧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无锡市滨湖区金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20.22万元。四、邵彩莉、珠海亚太吉麦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南部县吉麦隆超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江阴市周庄长寿如海副食百货超市、江阴邵氏怡庭投资有限公司对邵联巧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驳回无锡市滨湖区金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邵联巧、邵彩莉、珠海亚太吉麦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南部县吉麦隆超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江阴市周庄长寿如海副食百货超市、江阴邵氏怡庭投资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5584元,公告费690元,共计46274元,由邵联巧、邵彩莉、珠海亚太吉麦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南部县吉麦隆超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江阴市周庄长寿如海副食百货超市、江阴邵氏怡庭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7-18 |
发布时间 |
2020-09-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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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邵联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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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阴市周庄镇长寿路16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