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谢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2********01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422民初555号 |
案号 |
(2020)湘0422执5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衡南天诚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三日内支付原告衡阳市蒸湘区隽秀广告经营部(经营者曾时雨)材料货款(制作费用)21,300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2元,减半收取166元,由被告衡南天诚...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07-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