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周旺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824********2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721民初481号 |
案号 |
(2020)桂0721执5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周旺庆赔偿原告杨敦喜经济损失7 136.04元;驳回原告杨敦喜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义务人应按照本判决书生效后的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时间 |
2020-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