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恩施市文化摩尔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8461**** |
执行依据文号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7)赣0111执9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恩施市文化摩尔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泽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78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78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7年8月16日起至还清欠款时止);二、被告陈国安对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原告江西泽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94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1946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11-20 |
发布时间 |
2017-1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国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2801688461437W |
登记机关 |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湖北省恩施市航空大道2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