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红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522********3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522民初363号 |
案号 |
(2020)晋0522执13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杨红兵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杨小平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计 156922.6元(已支付28830.26元,再支付128092.3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74元,减半收取1987元,由原告杨小平负担487元,被告杨红兵负担15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时间 |
2020-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