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纪泽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926********07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923民初1876号 |
案号 |
(2020)冀0923执4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扣除已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先行赔付的10000元后,继续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闫俊海损失43705.1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完毕;被告纪泽霞扣除已赔付的19000元,继续赔偿原告闫俊海各项损失43724.26元,赔偿原告刘奎霞各项损失2711.2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完毕;驳回原告闫俊海、刘奎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6元(已减半收取),申请费520元,合计2286元,由原告闫俊海、刘奎霞负担1012元,被告纪泽霞负担127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20 |
发布时间 |
2020-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