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宿迁广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15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302民初1023号 |
案号 |
(2017)苏1302执37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宿迁广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宿迁市广播电视总台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1、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2、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3、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4、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二、被告汤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实际清偿后向被告宿迁广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9-04 |
发布时间 |
2018-02-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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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刁成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39208159046X4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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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宿迁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水杉大道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