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志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926********73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菏牡民初字第2963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6)鲁1702执4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菏泽牡丹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志明、孙小英至今尚欠原告付雄借款本金212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自2015年6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履行完毕止),2016年1月25日前偿还25 000元;余款本金及利息自2016年4月1日起每月的30日前偿还110 000元,2017年12月31日前还清。被告张志明、孙小英应共同偿还,并且被告张志明、孙小英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被告菏泽市志明印务有限公司、谷加立、菏泽嘉利华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如果被告张志明、孙小英不能按时偿还每一期借款,原告有权利对全部借款及利息对被告张志明、孙小英、菏泽市志明印务有限公司、谷加立、菏泽嘉利华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牡丹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2-26 |
发布时间 |
2016-05-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