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冠今塑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52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津0115民初6716号 |
案号 |
(2020)津0115执恢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宗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岳瑞芝借款本金1700000元;二、被告陈宗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岳瑞芝借款借款利息1267553.33元;三、被告陈宗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岳瑞芝支付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7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四、被告天津华今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冠今塑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岳瑞芝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1-07 |
发布时间 |
2020-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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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宗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22305526840XE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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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广东道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