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蒋海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501********53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1502民初4205号 |
案号 |
(2019)鲁1502执7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区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蒋海涛、聊城市盛邦物资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李本祯借款65万元。二、被告蒋海涛、聊城市盛邦物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本祯利息5万元及起诉后产生的利息(以6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上述两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李广宁、北京新媒时代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对上述两项判决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李广宁、北京新媒时代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蒋海涛、聊城市盛邦物资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李本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被告蒋海涛、聊城市盛邦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广宁、北京新媒时代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3-27 |
发布时间 |
2019-04-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