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302********39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川商初字第184号 |
案号 |
(2020)鲁0302执恢6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淄博泰昌工业陶瓷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万元;二、被告淄博泰昌工业陶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息49 635.92元;三、被告淄博泰昌工业陶瓷有限公司自2012年12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逾期年利息14.6944%(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支付原告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逾期利息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以上三项应付借款本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被告孙熙震、南莉、淄博亚威机床有限公司、李世杰、胡桂芳、淄博双杨工贸有限公司、李兵、马静、淄博川峰陶瓷有限公司、程明、李秀珍、程辉、李莉对以上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可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淄博泰昌工业陶瓷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 247元,财产保全费5 000元,合计19 247元,由被告淄博泰昌工业陶瓷有限公司、孙熙震、南莉、淄博亚威机床有限公司、李世杰、胡桂芳、淄博双杨工贸有限公司、李兵、马静、淄博川峰陶瓷有限公司、程明、李秀珍、程辉、李莉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0-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