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陆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2********14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112民初2399号 |
案号 |
(2020)苏1112执恢3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陆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镇江电磁设备厂有限责任公司货款62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本金6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息,自2018年6月6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0元,保全费377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4470元,由被告陆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21 |
发布时间 |
2020-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