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连云港闽东特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62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722民初7155号 |
案号 |
(2020)苏0722执12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杭州仙福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闽东特钢有限公司之间于2019年2月21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二、被告连云港闽东特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仙福钢铁有限公司货款1592183.34元及利息(以1592183.34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6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88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付,待被告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5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2881元。账户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104403010400090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时间 |
2020-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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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郑超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722066207127N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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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东海县桃林镇工业集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