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束全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1********67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81民初4974号 |
案号 |
(2020)苏1181执26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丹阳市建山金属制品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代苏州市泰耐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方建明到期债权158993.28元。二、被告束全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方建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39元,保全费3932元,合计8771元,由原告负担4385元,由两被告负担4386元(此款原告已预付,本院予以退还,故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时间 |
2020-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