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林志雄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321********64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305民初5492号 |
案号 |
(2020)闽0305执23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林志雄、黄清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门支行普惠金融卡透支本金59997.25元及以该款项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自2018年12月2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折合年利率24%为限,林志雄已经偿还的利息914.08元予以抵扣)。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时间 |
2020-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