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达州市通川区金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22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17民终611号 |
案号 |
(2020)川1702执恢1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维持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5)通川民初字第156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撤销第一项;上诉人蒲善斌、陈双的各项损失,由被上诉人达州市通川区金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赔偿50000元,由被告上诉人重庆迪丰电器有限公司补偿50000元,由被上诉人中山市小霸王家乐电器有限公司补偿5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被告达州市通川区金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时间 |
2020-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志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1702782261095N |
登记机关 |
通川区工商质监局 |
注册地址 |
达州市通川区朝阳办事处金山大厦二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