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宋晓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511********09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522民初2483号 |
案号 |
(2020)晋0522执7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宋晓波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宋晓明借款本金7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8元,减半收取824元,由被告宋晓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时间 |
2020-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