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戴燕翔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01********0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702民初175号 |
案号 |
(2020)赣0702执5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戴燕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刘静借款205000元;二、由被告戴燕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刘静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20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三、驳回原告刘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0元,保全费3620元,合计13620元,由被告戴燕翔承担8600元,原告刘静承担502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3-11 |
发布时间 |
2020-08-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