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许燕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732********47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32民初947号 |
案号 |
(2020)赣0732执13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曾以仁、许燕华返还原告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39572.23元。二、由被告曾以仁、许燕华支付给原告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行2020年2月28日以前的欠息46066.93元。2020年2月29日后,由被告曾以仁、许燕华以本金339572.23元、按月利率7.68‰向原告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行支付利息至还款之日止。三、原告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行有权以被告曾以仁与被告许燕华用于抵押担保的、位于兴国县潋江镇平川大道房屋【房产证号兴房权证(潋)字第lj11180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五、本案履行内容限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7084元,原告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行已预交,由被告曾以仁、许燕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时间 |
2020-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