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新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4********49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824民初529号  | 
    
案号  | 
      (2020)赣0824执6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干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新军应偿还原告徐春根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200元(至2019年12月31日按年利率6%分段计算),此后逾期利息按本金250000元,年利率6%计息,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徐春根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350元,依法减半收取26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新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干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