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蒋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726********00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726民初410号 |
案号 |
(2020)湘0726执7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门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蒋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雨格借款本金920 000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12月31日尚欠利息9102元,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920 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计息);二、驳回原告李雨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 934元,减半收取计7467元,由被告蒋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门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时间 |
2020-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