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大庆金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81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0603民初56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黑0603执恢1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凤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旭峰给付原告孙荣荣借款人民币310万元,利息为256500元(180万*9%/12*19个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大庆金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偿还原告孙荣荣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800元,由被告陈旭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8-08-08 |
发布时间 |
2019-07-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黑0603执恢107号 |
立案日期 |
2018-08-08 |
执行法院 |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3658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旭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602588120424B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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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路15号万达步行街143号万达广场商服1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