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宿迁市莫克尔卫浴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3********Q02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311民初345号 |
案号 |
(2019)苏1311执29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宿迁市韦帕洁具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道勤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1806712.93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以1806712.9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自2018年1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违约金以1806712.9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2%自2018年1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上述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602013.88元)和律师费5000元;二、被告宿迁市莫克尔卫浴有限公司、韩道军、王业峻、韩月娥对被告宿迁市韦帕洁具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宿迁市韦帕洁具厂追偿;三、原告江苏道勤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宿迁市韦帕洁具厂名下的位于宿豫区保安乡保安社区居委会兴张路西侧、富民路北侧的宿国用(2014)第8725号土地的折价、拍卖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江苏道勤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8-01 |
发布时间 |
2019-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苏1311执291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8-01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824931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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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韩道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311MA1MMEQ02F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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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宿迁市宿豫区保安乡工业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