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慧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29********42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29民初1802号 |
案号 |
(2020)黑0129执2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延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张慧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60 000元,尚欠利息及罚息7 380元。(自借款之日至2019年6月19日止),并继续以本金160 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罚息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二、段淑华对张慧新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段淑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张慧新追偿;三、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黑(2017)延寿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432号证载抵押物拍卖、变卖后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48元,公告费560元,由张慧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延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时间 |
2020-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