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鹏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5********29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825刑初127号 |
案号 |
(2020)皖0825执8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张鹏飞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二、扣押在案的现金人民币三百八十六元、继续向被告人张鹏飞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一十四元,均退还相关被害人(单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