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生惠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923********61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923民初2203号 |
案号 |
(2020)冀0923执4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曲蒙蒙、生惠娟于本判决生效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葛红选借款本金2万元,并按月息2%支付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王长领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葛红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计330元,由三被告负担;保全费364元,由原告葛红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28 |
发布时间 |
2020-08-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