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德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927********26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923刑初113号 |
案号 |
(2020)冀0923执5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德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2023年1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追缴被告人李德新违法所得200000元,按比例发还本金尚未归还的“东光县龙王李供销合作社耿东分社”各集资参与人。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时间 |
2020-08-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