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邯郸市菲尔恩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95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02民初2029号 |
案号 |
(2020)冀0402执12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延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渚河路支行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70265元、罚息6800元,共计2077065元;二、被告李永超、邯郸市菲尔恩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李永超、邯郸市菲尔恩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何延永追偿;三、驳回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渚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37元,由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渚河路支行负担3620元,由被告何延永、李永超、邯郸市菲尔恩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341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31 |
发布时间 |
2020-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马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0057959963XW |
登记机关 |
邯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东路98号招贤大厦24层240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