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沧州沧亚塑胶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33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002民初1298号 |
案号 |
(2020)冀1002执4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沧州沧亚塑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北泉恩高科技管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40135元; 二、驳回原告河北泉恩高科技管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57元,由被告沧州沧亚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时间 |
2020-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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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闫少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901553305226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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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