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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恒泰丰投资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591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114民初3963号
案号
(2018)粤0114执66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胡玲与被告罗惠玲于2013年12月3日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二、被告罗惠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玲返还465000元;三、被告罗惠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玲支付利息(利息以46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3年12月14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四、被告佛山市恒泰丰投资有限公司、被告陈浩强对被告罗惠玲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胡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35元,由原告胡玲负担4160元,由被告罗惠玲、佛山市恒泰丰投资有限公司、陈浩强负担647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8-07-25
发布时间
2018-11-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罗惠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6055591480577
登记机关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1栋1511室A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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