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佛山市恒泰丰投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91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114民初3811号 |
案号 |
(2018)粤0114执1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刘镜兴、庾燕清与被告罗惠玲于2013年4月14日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二、被告罗惠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镜兴、庾燕清返还购房款、办证费、律师费等共计414002元;三、被告罗惠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镜兴、庾燕清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已付房价款及办证费、律师费合计41400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付清款日止,其中202000元从2013年4月14日起计算,212002元从2013年6月2日起计算;四、被告佛山市恒泰丰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罗惠玲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刘镜兴、庾燕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10元,由被告罗惠玲、佛山市恒泰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1-02 |
发布时间 |
2018-06-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罗惠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6055591480577 |
登记机关 |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1栋1511室A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