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益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612********00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602民初10060号 |
案号 |
(2020)鲁0602执21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山东鸿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烟台永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同时由被告烟台鸿瑞集团生物科技园有限公司、烟台东临置业有限公司、刘益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山东鸿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烟台永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同时由被告烟台鸿瑞集团生物科技园有限公司、烟台东临置业有限公司、刘益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被告山东鸿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烟台永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向本院全额预交,故限被告山东鸿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迳付原告烟台永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81800元。同时由被告烟台鸿瑞集团生物科技园有限公司、烟台东临置业有限公司、刘益君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4-17 |
发布时间 |
2020-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