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康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6********02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226民初1142号 |
案号 |
(2020)皖1226执13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颍上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康涛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颍上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7493.82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逾期罚息(逾期罚息以47493.82元为基数,按双方约定标准计算);二、驳回颍上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9元,减半收取519.5元,由康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颍上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7-04 |
发布时间 |
2020-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