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322********00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322刑初687号、(2020)粤13刑终37号 |
案号 |
(2020)粤1322执26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博罗县人民法院、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张玉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2024年9月1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张燕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2023年9月1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三、被告人陈伟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2021年9月1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四、被告人梁志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2021年9月1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五、被告人李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2021年9月1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六、被告人张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2021年6月1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七、被告人赖佳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八、被告人陈少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九、被告人张月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十、被告人陈悦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十一、被告人范云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十二、公安机关从惠州市江堰商贸有限公司扣押涉案物品手表3个、电脑主机13台、戒指4个、方形小件玉器35个、圆形小件玉器12个、“佛形”玉器两个、方形钱包1个、纸质资料一批,从钟镇会的物流点扣押的圆形玉佩81个、手表2只、扳指4个,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依法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8-14 |
发布时间 |
2020-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