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市豪万投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21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104民初61号 |
案号 |
(2018)粤0104执134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豪万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阳钢实业有限公司退回履约保证金2050000元;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豪万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阳钢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计算的逾期退回履约保证金的违约金(包括:以2000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4月21日起至2012年8月16日期间的违约金;以2500000元基数,从2012年12月21日起至2013年9月23日期间的违约金;以240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9月24日起至2014年1月27日期间的违约金;以21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28日起至2015年4月20日期间的违约金;以205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21日起至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三、驳回原告广州阳钢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312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广州市豪万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6-20 |
发布时间 |
2018-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段保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5721926691 |
登记机关 |
广州市越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广州市越秀区淘金北路71-73A-B栋首层07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