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石嘴山市鑫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08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平民初字第2872号 |
案号 |
(2019)宁0221执恢1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石嘴山市鑫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原告借款本金240万元,截止2015年10月26日前利息为174751元,加上2015年10月27日至2015年11月26日的借款利息58250.4元,合计本息2633001.4元;被告石嘴山市鑫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6日前支付1316500.7元,于2016年1月26日前支付1316500.7元。如被告逾期支付,原告可对全部借款本息2633001.4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被告应承担逾期支付借款本息的违约金25万元。 二、被告张守喜、王利、王小平、石嘴山市鑫腾工贸有限公司、大武口区嘉豪音乐酒店、石嘴山市创新时代网吧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3699元,由被告石嘴山市鑫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守喜、王利、王小平、石嘴山市鑫腾工贸有限公司、大武口区嘉豪音乐酒店、石嘴山市创新时代网吧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9-03-01 |
发布时间 |
2020-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守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200750825001U |
登记机关 |
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大武口区游艺东街南永康北路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