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贾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381********35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829民初1603号 |
案号 |
(2020)晋0829执3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陆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贾建军、侯朋涛给付原告朱宗建钢材款595811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5月2日起算至执行完毕; 二、被告贾建军给付原告朱宗建违约金3753.6元。 上述给付义务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58元,由被告贾建军、侯朋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陆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08-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