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长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522********79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522民特587号 |
案号 |
(2020)晋0522执4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如下协议:一、张长安归还郑靳芝借款本金40020元并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具体支付方式为: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每月月底前归还借款本金3335元并支付该笔借款截止还款之日的利息。二、如张长安未按上述约定期间履行还款义务,郑靳芝有权要求张长安一次性归还剩余借款并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三、其他问题互不追究。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2-25 |
发布时间 |
2020-08-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